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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那些事儿)

无居民海岛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二第三款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机关。财综〔2010〕44号第十一条,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市、区)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其他省(市、区)全面征管划转。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例如,假设2021年第3季度上海浦东新区某公司旅游娱乐原生方式用岛50公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标准每公顷征收0.95万元,应该一次性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47.5万元(=50×0.95)
 
 (文章创作辛苦,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尊重知识产权,转载注明“来自黄德荣话税”)

     参考文献:黄德荣《精准缴纳税费》,中国铁道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8月出版,2021年1月第2次印刷。京东、当当、天猫及各大网店均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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